新冠肺炎疫情对工期的影响
此次疫情的影响是全局性的,涵盖社会各个行业,建设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工程配件等必要生产资料也极有可能出现阶段性短缺。因此,建筑行业出现普遍性的工期延误基本已成定局。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工期延误的不可抗力因素
此次新冠疫情中,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疫情防控期间停止聚集性就餐活动》通知中直接将本次疫情定义为不可抗力,但该认定不能被人民法院直接引用为裁判依据。鉴于此次疫情与2003年非典疫情类似,所以非典疫情期间的司法实践对我们也有极高的参照价值。2003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已失效,下称《通知》)。《通知》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此处所言的《合同法》两条规定正是对不可抗力的规定。不仅如此。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亚民一终字第79号案中也实际认定了非典疫情对工期延误构成不可抗力因素。
据此,施工单位可要求免除延误工期的法律责任或要求顺延工期。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处理本次新冠疫情发生后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签订、履行情况、受疫情影响程度、影响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考量,防止出现以不可抗力为借口逃避合同义务的情形出现。
因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工损失的责任分担
实践中,停工损失一般指实际支出的直接损失,如看守人员工资,特殊设备管理费等。因疫情原因导致的停工损失如何分担?首先,参照《合同法》基本原则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36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关于非典期间停工损失的认定:当事人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倘若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下停工损失费用的责任分担,又该如何处理?以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下称《示范文本》)为例,虽《示范文本》中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约定,但对于停工损失《示范文本》也只是要求合理分担,未明确约定分担比例。我们认为,如施工单位与发包人未在合同中约定停工费用的分担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照公平原则认定,认定时结合施工单位利润率、施工单位亏损金额、发包人的利润情况、发包人的损失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因疫情停工,施工单位的相关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作为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需要通知发包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如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延期复工、停止开工的文件;主要原材料、配件等不能及时供应的证明;劳动人员无法正常返工的情况说明等。
同时,施工单位有责任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及时采取避免和减少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措施,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此外,施工单位还有责任采取措施避免工期的进一步延误。
当前,新冠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阶段。我们建议,在疫情面前,施工单位、发包单位应加强内部防控和项目管理,及时关注政府部门出台的各项应对措施和扶持政策,尽量减少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为恢复正常施工生产秩序做充分准备。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辛瑞 梁家珲
(责任编辑: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