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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18日 10时37分   忻州在线·忻州日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相关文件政策之规定,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情况,修订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一、提取条件

(一)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缴存人及配偶在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9、支付物业费和维修基金的;

10、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1、患有地方医保部门确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租赁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同时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付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3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的购房资格文件和购房资料,可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3、拆迁安置房,提供3年内房屋征收决定部门制式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缴纳房款凭证。

4、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存量房买卖合同)、权属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5、缴存人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及支付费用凭证。

6、缴存人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

7、缴存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者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相关费用凭证或者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凭证。

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和最近6个月的还款流水。

9、租赁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住资格证明和房租支付凭证,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

10、租赁其他住房的无房职工,提供缴存地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无房产证明,提取租金最高20000元。

11、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文件或身份证。

12、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或者出境定居的文件。

13、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属证明(公证书)等。

14、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1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的证件。

16、支付物业费和维修基金的,提供本人或配偶物业费或维修基金付款凭证。

17、遇到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缴存人所在单位出具的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缴存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文件。

18、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建议书、医药费用支付凭证。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结婚证或与患者同一户籍的户口簿。

(二)符合上述(11)(12)(13)(14)情形的,须在个人账户封存状态下,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

非销户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余额,每年度只能提取一次。

(三)缴存人可以提取的最高额度不超出以下限额:同一套房屋所有人提取总额,不得大于所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款、当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余额。

(四)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书。

三、提取的程序

(一)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提出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

(二)申请人本人提供身份证、银行卡、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业务人员对受理的提取申请,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应当即时办理。需核查有关事项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本人。

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四)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管理中心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我市行政区域的缴存人,可以在住房公积金各业务网点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四、提取流程

缴存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业务受理→审批→划款

五、对违规骗提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5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六、提取资料归档收存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资料的收存必须真实完整、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妥善保管、便于查用。

(二)各管理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送存档工作。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逐笔收存相关资料。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资料的归档整理与保管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推行网上办理提取业务

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均可在我中心网上综合服务平台办理提取业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任编辑: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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