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服务>>正文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关于忻州城区开展燃煤污染综合整治的通告
2017年10月18日 10时16分   忻州在线·忻州日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省大气办《关于做好山西省禁煤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要求,区政府决定从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4月15日开展忻州城区燃煤污染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忻州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具体范围:东起北同蒲铁路线,西至牧马路,南起南环路,北至旭来街。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划定禁煤区、重点禁燃区和一般禁燃区。

1.禁煤区范围为:顿村片区、开发区片区、忻州火车站片区三个片区,具体范围:

顿村片区:东至七一北路,西至牧马路,南至龙翔街,北至旭来街;

开发区片区:东至北同蒲铁路线,西至七一北路(梨花街至九原街段)、慕山路(九原街至雁门大道段),南至雁门大道,北至梨花街;

忻州火车站片区:东至北同蒲铁路线,西至新建南路,南至健康东街,北至和平街。

2.重点禁燃区范围为:东至北同蒲铁路线(雁门大道至和平街段)、新建路(和平街至健康路段),西至建设路,南至健康街,北至雁门大道。

3.一般禁燃区为禁煤区、重点禁燃区以外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三、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工商经营户和居民个户燃用散煤、焦炭、型煤等煤炭燃料及其制品。

重点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工商经营户和居民个户燃用散煤、焦炭、型煤等煤炭燃料及其制品。现在已经使用环保部等八部委推广的环保节能煤粉锅炉的单位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再新建。

一般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工商经营户燃用散煤、焦炭、型煤等煤炭燃料及其制品。现在已经使用环保部等八部委推广的环保节能煤粉锅炉的单位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再新建。禁止居民个户燃用硫分超过0.5%、灰分超过10%的不合格煤炭燃料及其制品,提倡鼓励使用清洁燃料。

对违反规定的,环保、质监、工商、公安、经信等部门依法没收煤炭燃料及其制品和炉具,并进行处罚。在燃煤污染综合整治期间,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禁止在忻州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设立各类煤炭燃料及其制品储售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乡镇、办事处牵头,工商、质监、住建、经信、公安等部门协助依法处理。

忻府区人民政府在忻州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确定2-3个合格煤炭燃料及其制品储售点,提供给经区人民政府通过招标采购等形式确定的合格煤炭燃料及其制品经销企业管理使用。经销企业要严格按照环保要求管理使用,严禁销售硫分超过0.5%、灰分超过10%的不合格煤炭燃料及其制品,违反规定的,经信、工商、质监、住建、公安等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五、禁止运输煤炭车辆违规进入忻州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违反规定的,公安、交警、交通、经信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禁止任何煤炭生产企业直接向忻州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销售煤炭燃料及其制品,违反规定的,由经信、住建、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所有单位、工商经营户和居民个户要自觉对原有存煤及其制品进行清理,10月底前,实现禁煤区煤炭燃料及其制品“清零”,禁燃区按区域要求使用符合规定的燃料。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贮存、运输、销售、使用煤炭燃料及其制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劝阻和举报。

举报电话:12369

本通告自2017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忻州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忻州城区禁煤区示意图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5日

(责任编辑:籍俊霞)

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忻州日报社 晋ICP10003702 晋新网备案证编号:14083039 晋公网安备 14090202000008号

    律师提示: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信息,均为忻州在线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凡不注明出处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长征西街31号 热线:0350-3336505 电子邮箱:sxxzrb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