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近日,繁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只因受害人往被告人的车上吐了一口痰,双方情绪冲动发生争执,最终两败俱伤。
2017年8月,被告人高某一将其驾驶的轿车停在巷子内,在车上等待被告人高某二,期间受害人韩某驾车通过巷子,看到该车停放影响正常通行,便在驾车通过时向高某一的车上吐了一口痰。被告人高某一让其擦去痰液并赔礼道歉,韩某不同意,二人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后韩某的亲属闻讯赶来,与被告人协商解决了此事。被告人驾车行至巷口时,韩某又返回,被告人下车追赶韩某,在追赶过程中高某二从后方抓住韩某的上衣将其摔倒在地,致其受伤,鉴定为重伤二级。在审理期间,经调解,被告人家属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受害人谅解。
经过繁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一、高某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某二拽扯受害人衣服将受害人摔倒在地,是致受害人重伤的直接原因,应负主要责任,系主犯;被告人高某一未直接对受害人造成损害,但其追赶行为增加了受害人身体的不稳定性,是导致受害人因拽扯而摔倒的间接原因,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另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判决被告人高某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高某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编后语:
“路怒”似乎越来越成为行车过程中的常态,多少次惨痛的教训告诉我们,每一次情绪失控,都容易对他人和自己人身造成伤害,终将是害人又害己。俗话说“忍一时之气免百日之忧”,在行车过程中要文明礼让,遇到问题要冷静处理,用法治的思维规范自身的行为。多一丝宽容,多一份理解,这个社会也就多一些和谐。(张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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