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维护城市容貌和社会正常秩序,净化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忻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忻州市城区范围内对张贴、喷涂、书写非法“小广告”行为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法小广告是指: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印制、张贴、喷涂、书写的违规广告;
2、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虚假广告;
3、涉及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内容以及制作贩卖假证件、假公章、涉黄招嫖等违法广告。
二、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在本市城区街道建筑墙体、公园广场、车站码头、道路桥梁、树木、电线杆、变电箱、路灯杆、路名牌、电话亭、报刊亭、邮箱、公交站点等建筑物、城市公共设施上非法张贴、喷涂、书写广告。
三、单位、个人确需张贴广告或发布信息的,应按规定在指定张贴栏内规范张贴,严禁发布违反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广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