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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
2025年11月25日 09时54分   新华社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8件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彰显人民法院坚决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决心,以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典型案例明确,家庭暴力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无论家内家外,施暴就是违法,不因为加上“家庭”两字,就摒除在法律约束之外。同时,不仅殴打等身体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牟某虐待案”中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的自残威胁,均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这批案例还强调妥善把握家庭暴力案件的特征,综合判断认定证据,必要时可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帮助。“任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以受害人陈述为中心构建证据链条,在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陈述中具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予以认定;“许某某故意杀人案”纠正了“为何不早报案”的苛责性追问,体现了司法对家暴受害人处境的人文关怀和专业判断。

此外,案例聚焦被侵害家庭成员中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切实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纪某诉苏某抚养纠纷案”中,司法机关考虑家庭暴力行为易使未成年子女对家庭暴力形成错误认知,并可能诱发心理创伤或心理模仿,支持变更抚养权,阻断暴力的代际传递;“许某诉郑某离婚案”中,肯定家务劳动价值,弥补受暴妇女因长期承担家庭义务而牺牲的职业发展机会,给予受暴家庭妇女双重保障。

典型案例

案例1:牟某虐待案——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应以虐待罪论处。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牟某与陈某(化名,女)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二人在北京市某学生公寓以及牟某的家中、陈某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某、陈某先后到广东及山东与对方家长见面。

2019年1月起,牟某因纠结陈某以往性经历,心生不满,多次追问陈某性经历细节,与陈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并表达过让陈某通过人工流产等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同年6月13日,陈某与牟某争吵后割腕自残。同年8月30日,陈某与牟某争吵后吞食药物,医院经洗胃等救治措施后下发了病危通知书。

2019年10月9日中午,陈某在牟某家中再次与牟某发生争吵,并遭到牟某的辱骂。当日15时17分许,陈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宾馆,并于17时40分许网购药品,服药自杀,被发现后送至医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陈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牟某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节恶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对牟某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

1.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家庭成员”。本案中,牟某与陈某之间已经形成了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二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2.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牟某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程度。

案例2:张某强奸案——被害人在发生性关系时无明显反抗行为的,应充分考虑家暴情境,准确认定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必要时可听取专业人员意见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吴小某(化名,女,时年17岁)来到某市与其母亲、继父张某等人共同生活,吴小某从母亲口中得知并亲眼目睹张某对母亲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2022年10月5日晚,吴小某的母亲因与张某发生争吵而离家不敢回,其间张某告诉吴小某自己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刑。22时许,两人发生性关系,其间张某用手机录制视频。之后,吴小某发微信向母亲求救,其母报警。张某逃跑未果,在出租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以精神控制等手段使吴小某不敢反抗,与吴小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1.审查判断家庭成员代际间性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应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因素的影响。

2.当案情所涉知识较为专业,应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跨学科知识。为准确认定本案案件事实,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从生理和性心理等专业角度对案涉手机视频内容进行解读。

案例3:许某某故意杀人案——应结合家暴特征,对施暴人行为准确定性并理解受暴人延迟控告的合理性

【基本案情】

许某某与刘某甲(化名,女)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2023年5月9日中午,两人因感情纠纷在刘某甲经营的养生馆发生争执。其间,许某某扬言要杀死刘某甲,并拿水果刀朝刘某甲左胸部捅刺一刀,致刘某甲受轻伤一级,后又欲捅刺自己,在场的刘某甲妹妹刘某乙见状,立即抱住许某某并夺下许某某手中水果刀。后刘某甲被送医治疗,事后双方分手。同年8月,许某某再次来到刘某甲经营的养生馆,见一男子在店内,便扬言要让刘某甲不好过,刘某甲心生恐惧故而就此前被许某某捅刺一事报警。案发后,许某某支付刘某甲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取得刘某甲的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许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典型意义】

1.结合家庭暴力的特征和规律,准确判断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犯罪行为是否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本案中,许某某曾多次向刘某甲发送生命威胁短信,案发时其认为将完全失去对刘某甲的控制,产生杀死刘某甲的动机,捅刺刘某甲要害部位,从而达到永远控制刘某甲的目的,符合家庭暴力的控制性特征。另外,许某某在行凶后当众自杀,亦反映其有与刘某甲同归于尽的想法,进一步印证其行凶具有杀人故意,而非伤害故意。

2.受暴人延迟控告施暴人施暴行为的,不影响受暴人陈述的可信度。

案例4:任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具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基本案情】

任某自2021年左右起与王小某(化名,女,2012年出生)的母亲王某同居生活。2024年5月,王小某向其舅母讲述其被任某猥亵、强奸,王小某的舅舅及舅母报案。

2024年5月19日,王小某先后两次接受侦查机关询问,陈述了遭受性侵害的具体过程及细节。2024年7月2日,王小某的母亲王某与王小某谈话后,王小某接受侦查机关第三次询问,否认被任某性侵害,称自己之前在撒谎,原因是想让任某和其母分开。任某始终否认猥亵及强奸王小某。王小某舅舅、舅母、姥姥等证人证言证明,王小某曾讲述其被任某猥亵与强奸;任某与王小某手机及双方聊天记录有明显不正常的内容及隐私照片。

经查,王小某第三次推翻前两次陈述的原因系王某出于继续维系重组家庭的目的,对王小某进行不当干预所致。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任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典型意义】

1.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具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2.应注意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任某与王小某的聊天记录中存在明显超越正常父女关系的内容及隐私照片,以及王小某舅舅、舅母的证言,均能够与王小某陈述的强奸、猥亵情节相互印证。本案虽以被害人陈述为中心认定事实,但并非孤证定案,而是以被害人陈述这一核心证据为脉络,系统审查在案证据。

案例5: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一站式联动闭环干预机制助力反家暴社会共治

【基本案情】

鲁某(女)与邓某(男)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邓小某。二人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不和。2024年10月,双方发生争执后,邓某遂从厨房拿菜刀以自残相威胁,鲁某在阻止邓某自残过程中被其推倒在地受伤。鲁某遂报警求助,辖区派出所协助鲁某线上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上传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通过“数字重庆”平台审查后认为鲁某遭受到家庭暴力,遂在20分钟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邓某对鲁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在线送达双方当事人。

【裁判结果及做法】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邓某虽未直接对鲁某实施殴打、残害等身体暴力行为,但其拿刀自残行为使鲁某产生紧张恐惧情绪,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邓某并告知邓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和行为后果,向邓某所属派出所、社区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邓某的行为予以重点关注。根据联动工作机制,派出所对邓某进行常态化监控;社区创建案情备忘录,对邓某进行了谈话、劝诫,督促邓某遵守保护令;妇联对鲁某和邓某开展案件回访及心理疏导。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法院向当地教委发出协助函,教委通知邓小某所在学校重点关注其心理健康状态及学习进度。嗣后,法院按照常态风险评估机制,联合公安、妇联、基层组织及教育部门对该案进行综合研判。经研判,认定鲁某仍有遭受家暴的隐患,基层组织遂加强对邓某的定期走访。后走访中发现邓某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仍有暴力行为,法院依法对其处以500元罚款并予以训诫;并依鲁某申请,由民政局向鲁某及其儿子提供庇护场所。邓某经法院训诫后表示接受处罚,同意与鲁某调解离婚。

【典型意义】

1.自残威胁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2.一站式联动闭环干预机制助力反家暴社会共治。

3.一站式联动闭环干预机制通过各部门联动发力,有效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护身符”与“隔离墙”作用,实现反家庭暴力社会共治,符合国际公约要求。

案例6:李某诉庞某抚养纠纷案——直接抚养人的暴力管教,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庞某(男)原系夫妻,离婚后女儿庞小某(2013年生)随庞某共同生活。庞某对女儿常有责骂甚至体罚。2024年12月,李某以庞某长期对女儿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心理抑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庞小某的抚养关系。庞某则辩称其对女儿的打骂均是正常管教而非家暴,女儿抑郁与己无关。审理中,法院依法委托家事调查员和心理咨询师对庞小某开展社会观护、心理治疗。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庞某的抚养方式明显不当,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庞小某的身心健康,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故依法判决庞小某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

【典型意义】

1.暴力管教应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2.抚养人在抚养未成年子女期间实施家庭暴力,应作为确定抚养关系的不利因素予以否定性评价。

3.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要求,决定监护权和探视权时应考虑受害人和儿童的权利和安全。本案符合国际公约要求。

案例7:许某诉郑某离婚案——判决支持家务劳动补偿金及离婚损害赔偿金,保障受暴全职家庭妇女财产权益

【基本案情】

许某(女)与郑某(男)于1993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名子女(起诉时均已成年)。为了照顾家庭、养育子女,许某婚后一直在家做全职家庭妇女。婚后郑某多次对许某实施辱骂殴打。2019年9月,郑某再次殴打许某,将许某从四楼家中拖拽至三楼,后小区保安到场制止并报警。经医院诊断,许某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22年5月,许某起诉郑某离婚及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郑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离婚损害赔偿金。郑某不同意离婚,也不承认实施家庭暴力。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在案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公安机关对保安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郑某对许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的事实,应当准予离婚;支持许某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由许某分得现居住的较大房屋、2间商铺以及折价款172万元,郑某分得面积较小的房屋、5间商铺及负担未偿还的银行贷款;郑某支付许某家务劳动补偿金10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典型意义】

1.妥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受暴妇女离婚后免受骚扰。

2.肯定家务劳动价值,判决支持家务劳动补偿金及离婚损害赔偿金,给予受暴家庭妇女双重保障。

案例8:纪某诉苏某抚养纠纷案——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基本案情】

纪某(男)与苏某(女)于2022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纪小某。纪某曾因争执持刀威胁并实施击打苏某头部等暴力行为,导致苏某头部外伤、软组织挫伤。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纪某还多次使用语言威胁苏某。2023年4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男方自行抚养至4岁,此后再行协商抚养事宜。苏某于同年6月将纪小某交由纪某抚养。半年后,苏某探望时发现纪某及代为照顾的亲属抚养能力不足,纪某无法陪伴照顾,遂将纪小某带走抚养。2024年8月,经纪某申请,法院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苏某侵害纪某对纪小某的监护权。苏某对纪某探望女儿予以配合,同时起诉请求判令女儿由其抚养,称因遭受家暴,为尽快离婚不得已将女儿交由纪某抚养,并提供微信记录、录音、判决书等证据,证明同居期间及婚内纪某多次家暴,现纪某工作不稳定且负债较多、无固定住所等事实,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卷宗材料、诊断证明及妇联工作记录等,证实纪某曾实施家暴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纪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苏某使用威胁性语言,在苏某怀孕、哺乳期均曾实施过家暴,存在不利抚养子女情形。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性别、与双方情感依赖程度及生活状况,特别是纪某家暴过错因素对子女的不利影响,法院判决将纪小某变更为由苏某抚养。

【典型意义】

1.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2.审判实践中,法院签发此类人格权侵害禁令主要是为了及时制止不法行为并让未成年子女恢复原来正常生活状态,但不应据此而笼统判断抚养的不利因素。

3.保护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是世界共识。本案裁判变更抚养关系,切实保护儿童身心健康,进一步体现预防家庭暴力代际传递的司法理念。

(责任编辑: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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