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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开发区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019年02月01日 11时31分   山西晚报

1月31日下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山西省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亮点等,向35家中央驻晋媒体和省内媒体进行介绍和发布。该《条例》是充分发挥人大主导立法,将“三审制”运用到实践中的一次有益尝试。《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赵建平介绍,开发区是全省转型综改的主战场、创新发展的新引擎,山西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开发区的发展和立法工作。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将《山西省开发区条例》列为本届的重点立法项目,并提请刚刚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为了制定好这部条例,2018年7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6位副主任分别带队赴全省11个设区的市对开发区工作进行了调研,全面了解我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情况,从而为条例的制定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几年来,我省稳步推进开发区整合改制扩区调规,成立转型综改示范区,批准新设24个省级开发区,“三化三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打造“六最”营商环境,率先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制定开发区条例,有利于将全省开发区建设发展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固定下来,在夯实建设“示范区”基础上,以法治的方式推动开发区建设迈上新台阶。

为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提高开发区立法质量。2018年1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二审。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省商务厅,成立了草案修改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结合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的情况,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2019年1月中旬,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三审。审议时,组成人员一致认为,草案吸收了各方面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修改,已经基本成熟。会议表决通过了将草案提请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决定。

《山西省开发区条例》共10章41条,各章分别是总则、规划建设、设立变更、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产业发展、开放合作、服务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其中,在关于开发区的产业发展、对外开放和服务保障方面。《条例》第二十七条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列出禁止在开发区建设的项目类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开发区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方向以及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资源禀赋优势产业和绿色高端产业的招商引资目标。(记者 李飞飞)

(责任编辑: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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