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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14日 11时04分   忻州在线·忻州日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忻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部颁《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及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转移、封存、启封、汇缴、补缴等。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核算;

(四)审核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事项;

(五)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缴存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

(六)为单位和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宣传咨询等服务,并受理投诉和复议申请;

(七)负责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托银行,并对受委托银行归集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及考核;

(八)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归集事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管理部具体承办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业务。

第五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五)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按照规定的基数和比例,单位及个人部分均由本人缴存。

第二章单位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单位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驻地所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中心应为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管理户,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单位管理户。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当填写和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二)单位依法设立的的证明文件包括:单位设立批文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经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可不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管理中心应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符合规定,月缴存额计算正确。

在申请单位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管理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缴存登记手续。

第七条个人账户设立

已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当自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个人账户设立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人员变更清册》;

(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管理中心应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生成个人账号。

第八条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第九条单位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单位登记信息、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化或者登记错误,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一)办理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和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二)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的单位或职工,应当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单位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应同时到场办理。

管理中心对单位或者缴存人提供的变更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当场办理相关项目的变更登记。

第十条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二)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

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单位登记注销手续。管理中心直接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应出具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情况说明并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一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忻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

(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额由单位缴存额和职工个人缴存额两部分构成。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也不得高于本市现行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计算公式: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比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比例需调整的一并办理。调整后的新缴存年度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从7月1日起执行。

(三)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比例调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工资基数调整清册》;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书》。

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比例调整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

第十三条汇缴和补缴

(一)汇缴

1、单位应当按月足额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3、办理汇缴程序:

(1)有人员变动的情况,需提供《人员变更清册》;

(2)核定缴存额,打印核定通知书;

(3)凭进账单汇缴,打印汇缴凭证。

(二)补缴

1、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的;

(2)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的;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要补缴的。

2、办理补缴程序:

(1)补缴单位应提供《补缴清册》;

(2)核定补缴额,打印核定通知书;

(3)凭进账单补缴,打印补缴凭证。

第十四条降低比例缴存和缓缴

(一)办理降低比例(5%以下)缴存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

2、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降低比例缴存手续。

(二)办理缓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缓缴手续。

(三)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单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没有管委会授权的,管理中心应当在自管委会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结息日(6月30日),为缴存职工计结利息,结息后的利息并入职工个人账户本金起息;

第四章账户封存、启封、转移及其它规定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封存与启封

(一)职工因脱离工作、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等停发工资,致使住房公积金暂时中断缴存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人员变更清册》;

2、个人账户封存的证明材料(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即时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计结利息;符合提取或者转移条件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者转移手续。

(二)职工需要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时,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个人账户启封的单位应提供《人员变更清册》。

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即时办理。

第十七条转移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调整或者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或者异地转移手续。

(一)同城转移

1、办理个人账户同城转移的转出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关系变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将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及住房公积金直接转移至转入单位管理户下,即时办理。

2、为了便捷缴存职工办理转移业务,也可以在现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现单位公章的劳动关系变动证明复印件。

办理流程:管理中心业务人员审核资料后,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业务章,将资料扫描并传送原缴存地管理中心,及时联系告知。

原缴存地管理中心接收扫描资料并确认职工信息及缴存时间和缴存金额无误后,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并盖业务章,即可进行转移办理。同时,回复对方管理部。

(二)异地转移

1、申请受理

转入单位应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为转入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规定,为转入职工设立个人账户。转入地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职工应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并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其它用以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5)其它用以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应予以受理,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印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信息不符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应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到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信息与资金转出

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下列审核:

(1)核对职工身份信息;

(2)依据当地政策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审核未通过的,应将原因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反馈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职工。

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传递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通过下列方式将转移资金划转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已连接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的,转移资金通过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划转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与信息的同步转出;

(2)未连接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的,转移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在转账信息中注明《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编号及职工身份证件号码,格式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编号#职工身份证件号码。

3、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移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移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职工确认后,应将转移资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通知职工入账情况,并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记账保存;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移资金有疑义的,应由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情况后办理,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职工疑义的解答;

(2)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反馈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开具缴存证明

(一)开具职工缴存证明职工申请开具缴存证明应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开具单位缴存证明办理单位缴存证明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开具缴存证明的书面申请;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为职工或单位开具缴存证明。

第十九条错账调整

(一)单位发起错账调整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错账调整说明,应包括单位名称、错账事由、调整事项及金额、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关信息,并对单位汇缴或补缴错误的原因进行说明;

2、管理中心应对单位错账调整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向错账调整涉及的职工核实;

3、审核通过的,管理中心应根据单位申请进行错账调整操作,即时办理。

(二)管理中心发起错账调整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管理中心错账责任人写出错账调整说明,应包括单位名称、错账事由、调整事项及金额、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关信息,并对造成汇缴或补缴错误的原因进行说明;

2、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错账调整手续,并告知错账调整涉及的单位或职工,即时办理。

第二十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相关手续应由职工本人直接申请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不再办理缴存登记,直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管理中心可设立专门的单位管理户予以统一管理。

(一)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

2、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A4纸复印件;

3、近6个月经营纳税发票或减免税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

4、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障部门缴纳最近连续6个月以上养老保险的凭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

2、银行打印近6个月收入流水;

3、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障部门缴纳最近连续6个月以上养老保险的凭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

管理中心参照应按个人账户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管理中心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生成个人账号,即时办理。

(三)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每年的7月份受理下一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按月足额进行缴存。

(四)灵活就业人员停缴三个月,管理中心即办理账户封存。

第二十一条推行网上办理归集业务,凡符合网上归集条件的日常业务,资料齐全的,均可在管理中心的综合服务平台办理归集业务。

第五章查询、资料管理、监督和罚则

第二十二条查询

(一)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无偿提供安全、便捷的业务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办理场所的柜台(窗口)、12329客户服务热线、网上综合服务平台、自助查询终端、短信、微信等方式查询和了解相关信息。

(三)通过柜台(窗口)查询的,职工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四)单位或者缴存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管理中心应当每月与受委托银行对账,每年与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对账,6月30日公积金年度结息后,打印对账单。发现有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不得泄露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二十五条管理中心应当在办理场所设置投诉柜台、意见箱和意见簿,设置并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和网上客户服务网址等,接受缴存单位和职工的投诉。收到投诉建议后,管理中心应当及时与投诉人沟通,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妥善保管、便于查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不应少于30年,从归集业务办结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期满后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予以鉴定,鉴定后方可销毁。公积金归集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档案的,应符合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二)各管理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送存档工作。

(三)归集业务档案归档范围

1、单位缴存登记归档资料应当包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账户设立归档资料应包括:《人员变更清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归档资料应包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4、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归档资料应包括:《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归档资料应当包括:《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和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6、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归档资料应当包括:《工资基数调整清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书》。

7、汇缴、补缴归档资料应当包括:《人员变更清册》、《补缴清册》等。

8、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归档资料应当包括:《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复印件。

9、个人账户封存归档资料应当包括:《人员变更清册》、个人账户封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个人账户启封归档资料应当包括:《人员变更清册》。

10、同城转移归档资料应当包括:《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关系变动证明复印件。

异地转移归档资料应当包括:

(1)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资料包括: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其他用以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

(2)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资料应包括:转地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

11、开具单位缴存证明归档资料应当包括:缴存证明的书面申请。

12、错帐调整归档资料应当包括:错帐调整说明。

13、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登记归档资料应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纳税发票或减免税证明复印件、养老保险的凭证复印件、收入流水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5万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归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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