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鼓励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奖励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8日
忻州市鼓励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奖励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精神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03号),支持住房消费,消化商品住房库存,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经验,特制定我市鼓励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奖励实施方案。
一、购房奖励对象及范围
凡属我市各县(市、区)农民或外来农民工、乡村医生、乡村教师、回乡创业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等,在市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经房管部门认定的新建商品住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购房预付款的,可申请购房奖励。
二、身份界定
农民身份以户口簿记载事项为准,户口簿登记地址为农村并且户别为家庭户口的视为农民。凡属我市的乡村医生、乡村教师、回乡创业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等,可不受户籍限制,需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计、人社、教育、组织等相关部门出具相应证明。
三、购房奖励时间范围及标准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在2016年12月31日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购房奖励。具体标准为:购房日期在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奖励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购房日期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奖励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四、购房面积与购房时间确认
购房面积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面积为依据;购房时间以2016年5月20日后购买,并按购房交款日期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结日期认定购房时间。
五、奖励资金来源及监管
购房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市财政统一支付。房管部门根据核定的商品住房房源和去库存期限等因素向财政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财政部门预安排资金拨付房管部门,由房管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