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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乐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五年规划(2019年-2023年)
2019年08月29日 10时32分   忻州在线·忻州日报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人民群众、服务人民群众为根本,科学论证,布局合理,将有意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纳入专卖监督管理服务渠道,减少无证经营行为,进一步增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性,不断提高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社会公信力。同时依据本行政区域内城区改造、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客观因素,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正)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37号令)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规划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设置。

第五条零售点合理布局主要遵循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不合法、不合规的附加条件,不得将电子结算、物流配送和监督管理作为合理布局的基本条件。

(二)市场导向原则。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做到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特别关注和认真研究了静乐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化的具体规划,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因素,并结合《静乐县烟草专卖局2014-2018年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方案》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适度调整,不断优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零售户盈利水平,将无证经营控制在最低水平。

(三)服务社会原则。

要以服务社会为主、关注民生、服务于社会就业为目标,要总体上坚持科学、便民的原则,要以方便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求作为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考量的关键因素,要高度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塑造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第六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合理布局规划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一)零售点布局的设置。

1.以街道、小区功能为标准。细分城区、乡镇街道、居民小区,将城区和乡镇划分为商业区、住宅区、居民小区等若干个功能区,不同功能区通过适度规定零售点之间的间距进行布局,同时参考某个功能区内人口数量、人口流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以及历史原因形成的零售点布局等因素,避免造成某个功能区零售点过于密集或过于稀疏的现象,综合评定设置零售点布局规划。

(1)布局较密的功能区,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少于20米进行布局,特殊功能区不受本间距限制;

(2)一般功能区,按照适度发展的需求科学布局;

(3)居民小区(含移民、安置、棚户区改造小区)、住宅功能区,按照优化布局、服务社会的原则,参考实际入住户数、人口、消费能力等因素进行布局,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少于50米进行布局。

2.以自然村、行政村的分布及人口数量为标准。提高对农村零售点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对于自然村和行政村符合办证条件的,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尽量满足办证需求并做好访销、配送等后续服务。

(1)居民在50户以下的自然村不予设置零售点,居民在50户以上的自然村设置1个零售点;

(2)居民在50户以下的行政村设置1个零售点,50户以上的行政村按照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可增设零售点,并兼顾总量控制,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按间距不少于50米进行布局。

3.特殊区域内零售点布局。

(1)工业园区内部不予设置零售点,外部按需求规划为准设置零售点;

(2)军事管理区(含军队大院)依托现有军人服务社为基础设置零售点,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少于50米进行布局;

(3)高等院校内原则上不予设置零售点,特殊情况需出具院校批复文件,并按照院校统一规划设置零售点;

(4)拘留所、戒毒所、看守所等场所按需求规划为准设置零售点;

(5)旅游景点按照景区统一规划设置零售点;

(6)候机厅、候车厅,以机场、车站规划为准设置零售点,安检区内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安检区外按需求规划为准设置零售点;

(7)主营水果、蔬菜、肉类、酒水饮料等食品的农贸综合批发市场,要从严限量设置零售点,防止出现连片、集中经营现象形成涉烟违法批发市场,按照市场经营总商户数的3%设定零售点;其余综合性(批发)市场、物流园区等在满足消费需求的基础上合理布局零售点;

(8)经国家烟草专卖局特许批复的中石油昆仑好客便利店、中石化易捷便利店等按照其网点布局设置零售点,不受总量、间距限制;非中石油、中石化的加油站设立便利店申请办证的,在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合理布局零售点。

4.对于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饭店、宾馆、酒店、度假村、农家乐、娱乐场所等,在其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烟草制品陈列区的,合理布局零售点。

5.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店及其分店,按照“一店一证”要求设置零售点,具体设置参照相应标准执行。

在上述1-5项情形区域采取总量控制模式时,要根据现有零售户的数量情况客观、科学地进行合理设定;采取距离控制模式时,现场勘验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当根据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6.社会弱势群体(包括退役军人、军烈属、消防救援人员家属、下岗职工、特困户、低保户、精准扶贫户、残疾人等)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办证条件。

7.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许可证的,可以不受总量、间距限制,但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许可证的: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企业类型改变;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继承改变经营主体;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新选地址申领许可证的:

(1)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2)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人;进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中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相对人名单库的申请人。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3.经营模式方面。

(1)经营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4.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三)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1.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章,有权责令其暂停烟草经营业务、限期整改,直到取消其从事烟草经营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1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此规划公告执行后新开辟的马路或新建封闭式小区等其他情形适用本规划相关规定。

第十条《规划》实施期间,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发生改变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应符合本规划布局要求。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应符合本规划布局要求。持证人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经营地址的,应符合本规划布局要求。

第十一条本标准不溯及已依法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作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的条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将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衔接:

(一)对于无证经营行为,本局将每月向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通报,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于违法使用涉烟标识牌等破坏城市管理环境的行为,本局将每季度向行政区域内城管部门进行通报,并由城管部门依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涉烟违法犯罪的,本局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有政府主管部门准予占道经营许可证明的临时建筑,经营场所可视为固定经营场所;零售点与住所是否相对独立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由2名市场监管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出具现场勘验记录(含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店面照片、经营场所方位图、平面图),并经申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合理布局规划执行程序。本方案按程序报上级法制部门审查后,按法定程序举行听证,并予以公示,按照本方案形成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划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法律规定为准;根据静乐县人口数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修订。

第十七条本规划由静乐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划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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