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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五年规划(2019年-2023年)
2019年08月29日 10时31分   忻州在线·忻州日报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同时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和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切实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实现专卖许可公共资源的公平善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37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原平市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正)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37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三条原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变更和重新申请的,应符合本规划。

第四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主要遵循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一些不合法、不合规的附加条件,不得以是否便于访销配送和监督管理作为合理布局的基本因素,坚持依法行政。

(二)市场导向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充分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做到贴近市场,符合实际。根据本地市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多种因素进行充分调研,在广泛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认真的统计、分析和判断,优化布局,既要避免政策过于严苛,也要防止出现集中经营、小规模批发、互相串货、收购倒卖、联合压低或抬高价格恶意竞争的违法行为。要特别关注和认真研究原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化的具体规划,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的要求,适度放宽卷烟零售点之间的距离限制和经营户的数量限制,不断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将无证经营控制在较低水平。

(三)服务社会原则。

要以服务社会为主,关注民生,服务于社会就业,服务于社会稳定。要以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要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因素,总体上坚持适度从宽,但又要防止卷烟零售点过于稠密。要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照顾,适当放宽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塑造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第六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1、与住所相独立,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可视范围内无生活用品;

2、经营场所为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应为使用砖、木、钢结构材料筑成的独立、固定场所,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活动板房、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

3、经营场所应有房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的房屋产权证明,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明,应提交相关合法证明;租赁经营的还应出具取得门面的合同或者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相关租赁备案手续;

4、货物存放地(包括仓库、储藏室、储物柜)一律视为经营场所;

5、申办点与住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如何,由专卖人员到现场实地考察,并出具实地核查记录表、实地勘验表(含与住所相独立的店面照片电子版),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符合本合理布局规划要求。

(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一)根据原平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商业网点历史形成的集中经营特征和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在尊重历史、尊重消费习惯的基础上,以卷烟市场规范发展为目的,确定合理布局规划。

1、城区:细分街道、小区功能,划分为商业区、工业区、居民小区和街道住宅区等若干个标准的功能区域,不同的区域通过适度规定零售户之间的间距或数量来进行具体布局;同时,以城建部门的规划为依据,按照街道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商业网点等实际情况,确定每一条街道的零售户数;

2、乡镇:以乡镇政府部门所在地为基础,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商业网点等因素,确定乡镇的零售户数;

3、乡村:原则上每一个自然村可以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可增设零售点;

4、对于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店及其分店以及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农家乐、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原则上应当适度满足其办证需求;

5、对于繁华商业区、旅游景区、候车厅、住宅小区等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区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定适当的间距或户数标准;

6、兼顾城乡平衡,控制城市集中发证,防止出现新的卷烟自由批发市场;扩大农村市场覆盖面,针对广大农村自然村分布比较分散、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等情况,根据实际也可以设置间距和户数标准。在以上情形中,某一特定区域采取总量控制模式时,要根据现有零售户的数量情况客观、科学地进行合理设定;采取距离控制模式时,现场勘验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当根据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间的可行走路线最近的路段距离作为计算标准。

7、特殊群体(包括烈属、特困户、低保户以及持有残疾人证的公民)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数量限制,但经营主体在1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企业类型改变;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继承改变经营主体;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新选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2)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

3、经营模式方面。

(1)经营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4、经营业态方面。

专门经营建筑装潢、五金交电、美容美发、药品及医药机械、文化体育、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服装制售、房屋中介、寄卖典当、祭祀用品、汽车租赁、运输信息等非主营食品、餐饮、住宿、娱乐业务的经营场所。

5、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三)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1、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如不符合新的合理布局规划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通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逐步作出调整,逐步达到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要求。

3、因历史原因,现存中、小学校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要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有权责令其暂停烟草经营业务、限期整改,直到取消其从事烟草经营业务的资格:

(一)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1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二)拒绝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有转让、租赁、买卖许可证行为的;

(四)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已不具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发证条件的;

(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第九条本规定中所称可行间距,指两个零售点间的可行走路线最近的路段距离。

对零售点间距约在规定的最低距离时,必须使用测量工具,且误差不得超过1米,测量必须在申请人、专卖管理人员共同在场完成,并书面认可。本着便利消费者购买的原则,街道中间设置有封闭式隔离栏的,隔离栏另一侧的卷烟零售点不纳入测量范围;有绿化带或其他障碍物的,测量时应绕开,按最近的通行距离测量。

第十条此规划公告执行后新开辟的马路或新建封闭式小区等其他情形适用于本规划相关规定的,在工程竣工前由原平市烟草专卖局发布该区域卷烟零售网点布局规划点数。

第十一条除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的主体、企业类型或者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的,在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适用本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十二条对于不符合持证条件且未取得卷烟经营许可的卷烟制品零售点,烟草专卖局应当劝导其退出卷烟经营业务。对不愿退出卷烟经营业务且无法满足持证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将协调工商、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予以取缔。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持证户(行政许可相对人)的义务:

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要自觉抵制销售假、私、非卷烟以及严禁销售超1000元/条卷烟;同时,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并自愿加入区域内诚信自律互助小组。

第十四条合理布局规划执行程序:

本方案按程序报忻州市烟草专卖局法规部门审查后,按法定程序举行听证,并予以公示,按照本方案形成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合理布局规划的调整:

本规划实施后,如果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法律规定为准;根据全市人口数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修订。

第十六条本规划由山西省原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划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原平市烟草专卖局2013年12月发布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14—2018)》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具体的原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自9月1日起在原平市烟草专卖局政务大厅对外公示1个月。

(责任编辑: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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