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哪17种犯罪行为?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干扰、阻挠、破坏扶贫政策落实、扶贫项目推进、扶贫资金使用、煽动群众闹事的黑恶势力;
5、阻碍、干扰、扰乱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等破坏营商环境的黑恶势力;
6、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7、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8、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9、操纵、经营和涉及“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12、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3、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4、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5、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导游,及其引发的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1、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2、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3、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5、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6、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7、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8、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
9、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10、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11、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的。
12、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13、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14、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赫在荣整理)
(责任编辑: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