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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是“馅饼”还是“陷阱”?警惕成为犯罪帮凶
2025年08月19日 10时22分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只要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卡就能轻松赚钱?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衍生出大量关联犯罪,一些诈骗分子以“好处费”为诱饵,引诱拉拢群众成为犯罪的“帮凶”。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2月,韩某在网络游戏中结识了“上线”小虎(化名),小虎向其许诺,每发展一人配合提供银行卡用于资金流转,可获得“好处费”5000元。韩某虽意识到这不是简单的“刷单兼职”,但在丰厚的报酬面前,贪念淹没了理智,他将此事告知了朋友赵某、孙某,三人经过商量后,开始发展“下线”。他们先后通过互联网找到网友李某、肖某等6人,利用银行卡帮助“上线”小虎进行涉诈资金转账,先后累计转账215万元。

静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韩某、赵某、孙某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发时,韩某因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已做另案处理。2022年6月,静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分别判处赵某、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其他涉案人员线索分别移送至公安机关另行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帮信罪”会给群众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常见的“帮信行为”有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通过登录特定平台让赃款在多个银行账户之间转移的“跑分”行为,以“刷单”“抢红包”“投资指导”等名义误导引诱被害人进入“杀猪盘”微信群或下载APP的“吸粉”行为等。检察官提醒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未直接参与到网络犯罪活动之中便不是犯罪,要强化法纪观念,勿因法律意识淡薄,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工具人”。广大群众要珍惜自己的信用,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勿因蝇头小利或一时大意以身试法,付出沉重代价。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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