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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假关系,真诈骗!托关系“捞人”不可信
2025年08月05日 09时54分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我有关系能帮你‘捞人’”“案子的办理流程可以花钱‘运作’”“这些事我都熟,好办”……近年来,冒充公职人员或者谎称与公职人员有关系的行骗案件时有发生,犯罪分子利用当事人家属“救人心切”的心理,以能替他办事、疏通关系等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这种行为不仅使被害人蒙受利益受损,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原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过这样一起以帮助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实施诈骗的案件。‍

2021年6月,张某甲的弟弟张某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张某甲心急如焚,希望能托关系帮助办理取保候审,后经熟人介绍认识了“人脉广”的麻某。麻某谎称认识省里的领导,可以帮忙“捞人”,由于是熟人介绍,张某甲信以为真,遂给予麻某100万元用于疏通关系。同年8月,张某乙被原平市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未达请托目的,张某甲发觉被骗,向麻某讨要说法,但麻某又声称可以找关系帮忙办理减刑,张某甲虽心里疑惑,但因救弟心切,再一次相信了麻某。然而,直到张某乙被刑满释放,他也没等来所谓的承诺,终于确信自己上当受骗。随即,他联系麻某,要求将100万元退还,但麻某谎称找关系花费了一部分,只能退还30万元,其余70万元拒绝退还,张某甲愤而报警。

原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有能力为张某乙办理取保候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遂提起公诉。2023年10月,原平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麻某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公正不容收买。“请托型”诈骗分子往往将自己包装得“人脉广”“关系硬”,以此接受被害人的请托项目,并以“打点款”“办事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任何声称有“内部关系”,可以“走后门”来干预案件处理、逃避法律制裁的说法,都是不法分子利用被害人的急迫心理、对法律的陌生实施诈骗的手段,切莫病急乱投医,否则会造成财产损失。检察官提醒大家,法律面前无特权,司法公正不容侵犯。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各环节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监督机制,切忌通过请托说情等方式干预案件办理,可通过直接咨询相关案件经办人,通过正规渠道了解与解决问题。若因一时不慎不幸被骗,要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报警求助。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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