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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一年的烦“薪”事,高效调解
2025年07月18日 10时07分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近日,忻州中院灵活运用调解机制,仅用半个小时就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引导双方放下心中执念,理性看待纠纷,避免矛盾进一步恶化,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双赢效果,生动诠释了司法为民的温情与效率。

“我辛苦工作了五个月,公司不能这么过河拆桥,我要拿到我应得的薪水。”

“老板跑路了,我们也没办法,有本事你找他去。”

小王(化名)被原平某公司招聘入职,工作岗位为财务统计,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三个月后,该公司留守部分人员,其他人员季节性休假一个月,并规定了统一到岗时间,休假前该公司向员工发放了部分工资。休假结束后,小王与该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仅支付了小王一个月的工资,小王对此非常不满,双方争执不休。后小王向原平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原平某公司不服裁定,向原平法院提起诉讼。

原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与原平某公司口头约定了劳动报酬、试用期、工作内容等,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故判决原平某公司支付小王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14321元。原平某公司不服判决,向忻州中院提起上诉。

案件受理之初,双方因劳动权益问题各持己见,情绪激动,空气中弥漫着浓浓的火药味。承办法官聂瑞婷深知,简单地判决或许能结案,但难以真正化解矛盾。于是,便启动了调解程序。

“你们公司没有和小王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一审判决支付两倍工资差额,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一个惩戒和教训。企业经营讲究的是合规合法和诚信,不然怎么能得到员工和客户的信任!”

法庭内,聂瑞婷化身 “解铃人”,从法律依据、人情事理等多个角度循循善诱,逐步消融双方心中的坚冰,引导他们放下执念,理性看待纠纷。

“我们老板已经跑路了,公司的资金也已经冻结。但法官说得对,公司还得走下去,我们也得讲诚信,之所以上诉,是想给公司一个交代。我愿意替公司支付这笔钱,大家各退一步,以和为贵。”

“我理解公司的难处,只是想维护自身权益,并非咄咄逼人,一年多了,因为打官司来回跑。工作也没找下,身体也受影响,能早点结束最好了。”

......

随着调解的深入,原本紧绷的气氛逐渐缓和,双方开始冷静思考,半小时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平某公司员工代公司支付了工资差额并当场履行。这场高效调解,不仅切实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真正实现了 “案结事了人和” 的双赢局面。至此,这起劳动争议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提醒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工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产生纠纷,非但不能否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需另行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要规范用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莫因心存侥幸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劳动者也应当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如遇到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及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寻求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无论劳动合同是否已签订。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名册需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用工起始时间等关键信息。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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