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颁布实施,2002年进行第一次修订。此次再次修订,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共八章、101条,确立了“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意义重大。
保护第一,考古先行。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确立了“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并同步完善了建设工程前考古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考古工作的重视,进一步凸显了考古工作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中的作用和意义。相关规定将有力改变过去基本建设工程中“边施工、边发掘”的考古工作局面,纠正多年来虽然执行“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重点发掘,重点保护”等原则,但事实上仍是基本建设第一、文物保护第二的局面。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为相关建设工程避开地下文物埋藏区域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而且动态调整相关区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减少行政成本和建设单位成本。
加强管理,规划先行。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相关规划与文物保护的衔接要求,在法律上确立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地位,并明确工作程序。目前,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包括了文化遗产保护章节,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仅是以名录的形式给予确认,不能做到如土地、生态、城建的“三区三线”的形式确认,不可移动文物的空间管理不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
有效利用,研究先行。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多处规定了文物有效利用和价值挖掘阐释,这是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的重要内容。比如,第四条规定“文物工作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明确了文物有效利用的方向;第十五条规定“文物价值挖掘阐释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中的六大作用”,明确了文物价值挖掘阐释的工作方向;第十八条规定“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明确了文物有效利用的前提、原则和实现方式。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增加了对在文物价值挖掘阐释工作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这是十分明确的价值导向。同时,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不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等章节,也有针对性地增加了加强价值挖掘阐释的规定,如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五条,强调文物讲解说明在文物有效利用方面的重要性。
山西晚报·山河+ 记者 孙佳森 综合整理
(责任编辑: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