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商蓬勃发展的时代
人人都有机会逐梦前行
拥抱财富与梦想
但总有些人
心怀侥幸
妄图走旁门左道
在利益的诱惑下迷失自我
......
2023年,张有才(化名)盯上了一条“发财捷径”,他一头扎进淘宝店铺的经营里,可心思却没放在正经生意上。
他频繁穿梭在各类隐秘的联络中,微信对话框里满是神秘的交易话术,电话里也尽是暗语般的交谈。原来,他找到了一条从别人手中购入假冒注册商标古井贡酒的渠道。
众所周知,白酒市场中,古井贡酒凭借其悠久的历史、独特的酿造工艺和卓越的品质,在消费者心中树立了极高的品牌形象。
1999年1月5日,安徽某公司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古井贡”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21年11月1日,该公司使用在酒(饮料)上的“年份原浆”商标也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驰名商标保护。
这些荣誉和市场认可,让张有才把那些假酒视作了打开财富大门的钥匙。
期间,一批又一批贴着假冒名牌标签的白酒,从他的仓库出发,登上各大物流公司的货车,被送往全国各地。每一次发货,张有才都暗自窃喜,觉得自己离“暴富”又近了一步。
然而,好景不长。2024年7月,安徽某公司技术人员对该“商行”销售的案涉被诉侵权产品的内盒、瓶盖进行辨识,与该公司正常流通销售产品不相符,认定被鉴定物品属假冒原告已注册的古井贡、年份原浆酒(注册商标)。
安徽某公司以张有才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其起诉至忻府区人民法院。
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有才在其店铺内销售案涉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类商品,其上标注的“年份原浆”“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标识与原告持有的注册商标相同,且经原告鉴定为假冒产品,故被告张有才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张有才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张有才赔偿原告安徽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法官说法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承载着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企图通过侵犯他人商标权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使大量伪劣产品进入市场,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品牌声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电商平台应加强对平台商家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防止侵权商品在平台上流通,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同时,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守法律底线,切实维护好经营环境,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切勿因一时贪念做出不法行为。消费者购买酒类产品时,应尽可能选择正规途径购买,避免落入假酒销售的陷阱,不贪图便宜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来历不明的白酒,发现假酒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