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之本在家。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事关个人和家庭福祉,事关国家和民族命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其中家庭保护居于首位。
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六件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批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及时确定监护人,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当监护。监护人的监护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通过依法适用确定监护人等制度,及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一中,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与公安机关、民政局、属地政府等多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依法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解决其报名考试的难题。
第二,强化监护人职责,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案例二中,父亲将未成年子女的款项作为首付款购买房屋,但未按照约定登记在子女名下,侵害了子女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父亲向子女返还财产。案例三中,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将5岁的幼子多次故意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遗弃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第三,积极开展延伸工作,促进矛盾实质化解。延伸工作是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特色,更是贯彻执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优化延伸工作举措,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四中,人民法院在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监护能力评估、社会观护、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机制,妥善化解抚养纠纷。
第四,多措并举,破解抚养、探望执行难题。由于涉及人身和行为,抚养、探望等案件的执行往往是实践难点。案例五中,人民法院引入社会力量,委托社工协助,帮助当事人顺利实现探望。案例六中,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实施执行预惩戒措施,同时审执联动,做好释法明理,最终审执两案均得以妥善处理,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尊老爱幼、家和万事兴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支撑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的重要精神力量。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司法裁判推动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推动“六大保护”协同联动、融合发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建造温暖的港湾!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案例一
依法确定监护人 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
●基本案情
王小某出生后被遗弃,由好心人郑某某抚养长大,但因生父母信息缺失,无法办理学籍和中考报名。为此,郑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
●裁判情况
审理法院认为,王小某的生父母不详,申请人郑某某有意愿也有能力抚养王小某,王小某本人也愿意继续与郑某某一家人生活。经属地政府、居委会及民政部门对郑某某进行调查评估,王小某继续由郑某某养育,有利于王小某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遂判决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后王小某顺利报名中考。
●典型意义
法院联动多部门,及时依法为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切实解决了未成年人遇到的实际困难,是“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动体现。
案例二
侵害子女财产权益 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赵某与丁某离婚,丁小某跟随丁某生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给付70万元生活费+长辈13.8万元赠与款用于给儿子丁小某买房,但父亲丁某再婚后,支付首付款83.8万元贷款买房,并房产登记在自己和新婚妻子汪某名下。丁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丁某、汪某返还人民币83.8万元及利息。
●裁判情况
审理法院查明,案涉房屋首付款83.8万元来源于赵某给付丁小某的生活费以及丁小某受赠的财产。该83.8万元应认定为丁小某的财产。丁某作为直接抚养丁小某的监护人,在购置房产时,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登记丁小某名字及所占有的份额,侵犯了丁小某的合法财产权益。遂判决丁某、汪某给付丁小某83.8万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时亦应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三
遗弃未成年子女 父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刘某某离婚后取得5岁儿子的抚养权,却多次以“出差”等为由,将孩子丢在地铁站、学校,最长一次达10天。民警多次警告并对其治安拘留,但刘某某仍不悔改。孩子曾由派出所照料多日,心理受到严重影响。
●裁判情况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刘某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刘某某在近两年时间内,多次将年仅5岁、生活不能自理的幼子,弃置于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处,拒不照顾,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特别是在民警、老师多次训诫、规劝以及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后,仍继续实施遗弃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刘小某的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典型意义
遗弃未成年子女绝不是简单的家庭私事、琐事。父母拒绝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应依据遗弃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情节恶劣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从严惩处恶意弃养,确保幼有所养,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案例四
父母均有劣迹 法院“评估+指导”加强融合保护
●基本案情
佟某与伍某原系夫妻,2010年生一子伍小某。2013年,双方离婚,伍小某由伍某直接抚养。后因伍某管教方式不当等,伍小某自2024年开始与佟某共同生活至今。经查,伍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佟某亦接受过行政处罚。因对伍小某由谁直接抚养产生争议,佟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伍小某由其直接抚养。
●裁判情况
审理法院委托社工机构评估母亲佟某的监护能力,并做家访调查。结合孩子意愿,判决抚养权归佟某,并向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交具体《抚养方案》并作出《未成年子女抚养承诺书》。同时,根据伍小某面临中考的实际情况,审理法院还帮助伍小某进行学业规划。
●典型意义
法院创新“评估+指导”机制,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照顾。 同时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注重加强融合保护,促推监护人提升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
案例五
因探望权引纠纷 社工介入修复父女关系
●基本案情
胡某与杨某离婚,约定5岁的胡小某随胡某共同生活,杨某可在每周五探望。后双方就探望事宜屡次发生分歧,杨某曾为此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某次探望时杨某和胡小某之间发生了不快,父女之间产生隔阂。胡某认为杨某的行为不利于胡小某成长,且胡小某对杨某的探望持排斥态度,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杨某的探望方式为每月探望一次。
●裁判情况
审理法院认为,杨某和胡小某之间产生隔阂,单纯通过探望权判决难以达到实质性化解矛盾的目的,故在诉讼中聘请社工在探望基地协助杨某对胡小某进行探望,并对杨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该次探望后,胡某与杨某达成了新的探望协议,审理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后经回访了解,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有所缓和,探望依协议约定顺利开展。
●典型意义
法院借助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力量,通过协助探望的做法,通过“协助探望-调解-回访”模式,既尊重了未成年人的意愿,又保障了探望权的顺利行使,切实化解“探望难”问题。
案例六
父亲藏匿孩子拒交抚养权 法院“预罚款”促履行
●基本案情
徐某与胡某因感情问题分居,1岁婚生女徐小某随胡某生活。分居期间,徐某借探望之机擅自将徐小某带至外地藏匿,并拒绝胡某探望,胡某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小某尚处幼年,交由胡某抚养更有利于成长,遂判决徐小某由胡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徐某未依判送交徐小某,胡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立案后,徐某经法院通知仍不主动履行义务,并将徐小某藏匿至亲戚家,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向徐某发出《预罚款通知书》及《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知若7日内未主动履行义务,将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执行法官联合家事法官多次劝导,最终徐某主动交还孩子。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一方面通过预拘留、预罚款等执行预惩戒措施,敦促被执行人主动沟通、主动履行;另一方面,执行部门和审判部门联动,做好释法明理、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最终促成该案妥善了结。
(责任编辑: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