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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法庭上,他口无遮掩、扰乱秩序......
2025年05月07日 10时00分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本是一场普通纠纷

却将情绪带上法庭

近日

忻府区法院在审理一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

原告代理人一时情绪上头

竟无视法庭纪律

当庭谩骂审判员及被告

违规拍摄庭审视频

甚至起身离席拒绝进行庭审

结果闹事者被严肃批评教育

为自己的行为买了单

日前,某能源公司诉某气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忻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然而,庭审过程中的突发情况却让本案一度陷入僵局……

押金核减引分歧

某能源公司诉称,被告公司拖欠其氧气钢瓶押金款6000元,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原告欠其租金款1000余元,应当从押金中核减,但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就氧气钢瓶租赁事宜达成过相关约定。

情绪失控起风波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争执不断。突然,原告代理人王某某情绪激动,言辞激烈,对审判员及被告出言不逊,甚至起身离席,拒绝继续参与庭审。面对这一突发状况,法官对其不当言行进行了严肃批评,引导王某某理性对待诉讼,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王某某逐渐冷静下来,待其平复情绪后,庭审继续进行。

握手言和终落幕

庭审结束后,看到双方都表现出调解的意愿,法官趁热打铁耐心地向双方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弊得失,引导双方从长期合作关系及企业声誉角度出发,理性看待纠纷,寻求解决方案。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被告同意当日支付剩余的押金款,双方当事人表示对这一结果很满意。

尽管该案顺利解决,但原告代理人王某某在庭审中的不当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庭秩序。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对其进行了严肃训诫,指出其行为干扰了庭审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司法权威。在法官的耐心教育下,王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写下保证书。

一些语重心长的话: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矛盾不深,纠纷标的额也不大,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的行为,既伤了合作关系,又为自己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买单,可谓是得不偿失。

在此,法官郑重提醒,每一名当事人、代理人或案外人到法庭参加诉讼时,都应当遵守人民法庭工作秩序,依法、理性地表达诉求。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场所。法庭神圣、肃穆而庄严,法律尊严不容践踏,一切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工作正常运行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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