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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世界地球日,污染环境犯罪要知晓!
2024年04月23日 09时45分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2日是第55个“世界地球日”。世界地球日是一个专为世界环境保护而设立的节日,旨在唤起人类爱护地球、保护家园的意识,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进而改善地球的整体环境。当下,保护环境,珍爱地球已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共识。

在世界地球日之际,小编带大家了解一起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共同学习什么是污染环境罪,做地球的守护者。

案情简介

2018年,张某、刘某、宫某、李某为获取违规处置废弃物的高额利润相互合作,将废弃物从外地运至繁峙县大营镇境内并支付相关费用。同年10月至次年5月期间,通过被告人张某、刘某联系,李某、宫某等人多次将河北、江苏等外地的危险废物运回繁峙,非法倾倒在繁峙县大营镇周边村庄的八处地点,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经鉴定,繁峙县大营镇大营村村西约1000米处滹沱河河道内掩埋化工废物事件中清挖出来堆放在坑北侧的桶内的黑色液态物质属于含有有机毒性物质的危险废物;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共计9394326元。土壤污染所需的土壤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为279900元。

法院判决

繁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其余被告人已另案处理)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未经环保审批,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后,被告人张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其并未参与2019年的犯罪,对比其他同案犯,其在犯罪中的重要性、参与程度、造成的危害都轻于同案犯,在犯罪过程中其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自己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无主观恶性,并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同案犯刘某、宫某等人供述以及张某本人供述,张某介绍刘某与宫某认识,并帮助二人转账、转发垃圾卸货视频,收受刘某好处费。张某虽未直接实施2019年两起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但其居中介绍刘某与宫某认识,并参与其中的行为是本案发生不可或缺的环节,在本案中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并自愿缴纳罚金,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同案犯的处理情况,依法决定对上诉人张某减轻处罚。张某关于量刑过重,应认定为从犯的上诉理由忻州中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遂依法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寄语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唯一家园。随意处置危险废物危害极大,不仅会污染水体土壤,如果不慎被人体摄入、吸收后,极大程度会引起毒害,导致中毒、致癌、致畸等,严重威胁人类健康。

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旧油桶、油桶皮、残留液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对其收集、利用、处置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生产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账,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切不可贪图眼前利益随意处置,更不可因管理疏忽,给贪图小利之人可乘之机。广大公民也要严守法律底线,为了眼前非法利益而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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