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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府区法院开展严禁“毒驾”宣传活动
2024年03月12日 10时02分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毒驾”是指尚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吸毒后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会出现妄想幻觉,驾驶能力严重降低,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为防止“毒驾”肇事肇祸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忻府区法院积极开展严禁“毒驾”宣传活动,提升广大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在和平广场,忻府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和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干警悬挂宣传横幅,向周围群众发放宣传资料,为大家讲解毒品的危害和涉毒违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醒大家远离毒品、拒绝毒驾,并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到全民禁毒斗争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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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有效增强了全区群众防毒拒毒和道路安全意识,营造出抵制“毒驾”、远离毒品的浓厚氛围。下一步,忻府区法院将继续增进禁毒宣传教育,全面提升涉毒品案件审判质效,深入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奋力推进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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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的法律后果:

1、注销驾驶证,不得驾驶机动车。我国《禁毒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对发现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驾驶证申领。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2、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因“毒驾”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且负全责或主责,或致3人以上死亡且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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