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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权利 抵押权消灭
2024年03月06日 09时45分   山西法制报

不要以为自己手里有借条等证据,向法院主张债权就一定会被支持。近日,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案,因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原告的诉求被驳回。

2010年6月25日,借款人董某向A银行申请贷款79万元,双方于2010年6月30日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79万元,贷款期限从2010年6月28日起至2012年6月25日止,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2010年6月28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B公司就前述债务向A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为B公司的房屋,担保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2010年6月30日,A银行向董某发放贷款79万元,房地产管理所为抵押财产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6月24日,董某在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2016年10月8日,董某死亡。A银行于2023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偿还A银行借款本金79万元及利息;A银行对B公司已抵押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贷行为及约定的还款时间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规定。A银行就董某向其借款的事实,向法院提供了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催收借款通知书回执、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等证据,能够证明A银行与董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而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B公司以自己的房屋为抵押向A银行提供抵押担保,B公司仅为本案债务的抵押人,其并非债务人,A银行要求B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没有法律依据。关于A银行对抵押财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抵押权行使期限,亦即抵押权的存续期限,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本案借款的到期日为2012年6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的规定,借款的诉讼时效为借期到期之日起两年,A银行应当在2014年6月24日之前向董某主张债权、向B公司主张抵押权。A银行于2015年6月24日向董某送达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时已过两年诉讼时效,A银行作为债权人及抵押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向B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财产上所设置的抵押权已经消灭,A银行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故法院判决驳回A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确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既关系到债权人对担保物权实现的合理期待,又关系到抵押人对物的正当利用,如果允许抵押权一直存续,可能会使抵押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使抵押财产的归属处于长期不稳定状态,不仅不利于保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亦不利于发挥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无论是过去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还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法官提醒大家,抵押权行使有期限,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崔爱梅)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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