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掏光积蓄只为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可“图便宜”买到“凶宅”,这可怎么办?首先,“凶宅”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专业术语,通常是指发生过自杀或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其定义也是日常生活中人们追求喜庆吉祥、忌讳死亡和趋利避害心理而演化的产物。择吉而居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应当予以尊重和遵守。“凶宅”虽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但就一般的交易观念而言,极有可能会影响到购房者的购房决定以及房屋的市场价值。那么,不慎买到凶宅可以退吗?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起典型案例,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2021年7月,李某从张某处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没过几日,李某在朋友圈说起自己买房的事,有个朋友说,这套房子是“凶宅”,曾发生过自杀事件。李某陷入恐惧,不愿在该房屋中居住,遂找到张某要求退房。李某认为张某在出售房屋时,未告知这一重要事实,导致其作出错误决定,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张某则认为,谁家都有生老病死、旦夕祸福的事,现在其作为房屋卖方已将手续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交给了李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故不同意退款退房。多次谈判无果后,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购房合同并退还全部购房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交易过程中,交易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的情况,是否属于出卖方应当披露的信息,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况下,交易房屋若存在非正常死亡情况,势必会影响房屋价值及购房人的购买意愿。张某在出售涉案房屋时未向李某如实披露该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有违诚信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双方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故购房人因此而主张撤销合同,应予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普法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官提醒】
城市居,大不易。许多人千辛万苦都只是想拥有一个“安乐窝”。虽然法律没有对“凶宅”进行准确界定,“凶宅”属性也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却会严重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择善而居,趋利避害,是一种朴素的传统风俗,公众对于“凶宅”的避讳心理属于公序良俗的范围,应予尊重。因此,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出售者要充分履行合同披露义务,对房屋的情况进行如实、全面的介绍;购房者也应对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再决定是否签订购房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责任编辑: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