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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破坏环境去挣钱!定襄一加工厂非法排放废水受严惩
2022年10月13日 15时40分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明知故犯

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锋与陈某、焦某等4人(均已判决)合伙在定襄县成立了一个毛皮鞣制加工厂。王某锋负责运输、安装生产设备、维修,且参与生产经营管理。

2020年10月,王某锋等人明知生产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会污染环境,且在该毛皮鞣制加工厂并无任何环保设备且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始加工鞣制羊皮,并将加工羊皮后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区院内事先挖好的两个大渗坑内,通过排污管道排往该厂区东墙外沟渠内。

2020年11月,该毛皮鞣制加工厂被环保、公安等部门查处,并被责令停业停产。后经山西丽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毛皮鞣制加工厂外排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至少具有浸出毒性和腐蚀性的危险特性,建议归为HW21含铬废物。

公益诉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锋与他人合伙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如不及时清理危险废物,社会公共利益将持续受到损害,故在办理刑事案件同时,一并向法院提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某锋对该场地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恢复原状的连带责任并及时清除场地内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

定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锋与他人合伙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加工羊皮,并采用渗坑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锋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某锋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与陈某、焦某等四人对该场地排放危险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恢复原状的连带责任;及时清除场地内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法官说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水是生命之源,重金属废水污染具有有毒性,且可通过食物链作用进入人体,对人的健康产生严重危害。本案中被告人无证经营毛皮鞣制加工厂,并将含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直接对外排放,严重污染环境。法院通过依法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并判决被告人承担清除废物、恢复原状的连带责任,既有助于尽快修复受污染环境,也充分体现了铁腕治污、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坚定决心。

在此法官提醒,为了有效治理环境污染,法律对排污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每一位从事生产经营人员都有义务自觉、依法保护人类共同生存的基础不受损害。同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重视环境保护,严格依法减排、少排。任何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企图蒙混过关损害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都是徒劳的,依法经营、守法经营、守护碧水蓝天才是企业生产经营者正确的选择。

赚钱固然重要,但保护环境才是立足的资本!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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