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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口角之争斧砸对方轿车 一男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

2016年02月05日 12时04分   山西新闻网

因债务纠纷,陈某某用自己的轿车堵了吴某洗煤厂的门。在理论时双方发生口角,吴某用斧头砸坏了陈某某的车。近日,吴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太原市晋源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4年10月21日,因吴某和王某某之间的借款纠纷,王某某纠集张某某、杜某某以及被害人陈某某,将车辆停至吴某位于太原市晋源区的洗煤厂门口。同年10月27日14时许,因堵门一事,吴某与对方发生口角,后用斧头将被害人陈某某停在洗煤厂门口的白色起亚K2轿车前机盖、前挡风玻璃、右侧玻璃等多处砸毁。经山西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毁价格为人民币5863元。2015年12月14日,被害人陈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吴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表示已收到吴某给付的赔偿款11660元。另查明,吴某于2015年2月9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8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吴某在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行为对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且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悔罪表现良好,结合其居住地司法部门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事实,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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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是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文/赵晓燕

(责任编辑:卢相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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