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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特辑】带你看《民法典》如何“爱你”
2024年03月08日 10时02分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虽说“女性能顶半边天”,然而,职场中的性别歧视,生活中的婚姻纠纷甚至是性骚扰等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当中有很多条款体现了对女性的保护和关爱。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女性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小编带大家一起来学习《民法典》有关女性的保护条款,看看《民法典》如何“爱你”。

1:特殊时期男方提出离婚可以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关键词一:特殊时期 本条是关于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性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处于特殊时期的妇女的利益,该特殊时期指: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关键词二:女方提出 根据女性心理、生理特点,女方在特殊时期内处于明显弱势且需要照顾的状态,给予女方特殊时期内的离婚自由,更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

关键词三:确有必要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几种情形包括:女方存在重大过错、未尽对婴幼儿的抚养义务、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上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相关证据进行裁量,判决准予离婚。

2:离婚时在财产分配上是否对无过错方及女方有照顾或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键词一:负担较多义务 民法典在借鉴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离婚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承担家庭义务更多的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

关键词二:协议 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内容中关于补偿金额的约定就是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法院裁量。

3、老公背着我在外边借了一大笔钱,债主天天找我追债,我该偿还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条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不仅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共签”的原则,也明确了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可以是双方事前的共同签字确认,也可以是一方事后的追认。此处,未对事后追认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除了书面形式外,采用电话录音、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的确认也是允许的。

(2)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此类债务主要是指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产生的包括:正常生活的费用、子女的抚养费用、老人的赡养费用、医疗和教育费用等,对这类债务,双方应该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对于这部分债务应当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方面,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债权人不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此种情况下原则上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规定将此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要求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4、遭遇性骚扰,该如何维权?

妇女鉴于先天生理、心理因素的特殊性,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主体。《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民法典》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赋予性骚扰受害人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并规定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女性一旦遭受性骚扰,要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在取证之后,可以迅速向单位或者妇联等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报警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谈恋爱分手后,对方纠缠不休,泄露传播女方隐私怎么办?

女性的隐私权相对于男性更为脆弱,特别是新技术给女性的隐私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特别提出,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法典》也明确禁止了一系列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这些细致的规定都能够有效引导社会尊重女性个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益。

6、去医院生产,丈夫不同意剖宫产手术不签字怎么办,医生应该听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提出,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应该注意的是,如果妇女本人处于昏迷或无法自己决择的特殊状态下,手术需要家属签字有其必要性。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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