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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 谁才是真车主?
2024年03月06日 09时42分   山西法制报

“亲爱的,最近我想分期贷款买辆车,但是我征信有问题,能用你的名义帮我贷款买车么?”

“我们是恋人,有什么不可以?”

“好,那我出钱买车,车就登记在你名下。”

购车时,王先生因征信存在问题无法办理贷款手续,遂将案涉车辆登记在李女士名下。岂料,不久后双方分手,因“谁才是真车主”对簿公堂。近日,高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车辆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

王先生与李女士曾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恋爱期间,王先生欲购买一辆轿车作为代步工具,因贷款受限,王先生与李女士商量以李女士的名义贷款买车,车辆登记在李女士名下。购车后,该车一直由王先生占有使用,王先生也实际支付了所有的购车款及车辆保险等相关费用。

购车后不久,王先生与李女士就因感情不和结束了恋爱关系。在王先生结清案涉车辆的所有贷款后,便找李女士办理车辆的变更手续,但李女士却拒绝配合办理。多次协商未果后,王先生最终将昔日恋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车辆归其所有,李女士应协助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李女士辩称,原告在偿还分期车辆贷款时,时有逾期,导致其征信出现问题,就该项损失,原告应当赔偿其5000元。在原告赔偿其损失后,才愿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王先生却认为,每次车辆贷款他都已按时偿还,并没有给被告李女士的征信造成损失,现在车贷全部还清,被告应当配合他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上述规定能够看出,机动车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转让应遵循动产转让的一般规则,即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登记仅具有公示效力,未经登记仅产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并不具有确认所有权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案涉车辆的首付款及分期贷款均由原告支付并已结清,且该车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车辆保险也系原告支付。庭审中,被告亦表示在原告赔偿其损失后,其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案涉车辆的过户手续。综合以上因素,能够认定原告确系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被告主张原告应当赔偿其逾期还款造成的征信损失,就该损失,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确认案涉车辆归原告王先生所有,被告李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将车辆变更过户至原告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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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车辆登记在李女士名下,法院仍然认定王先生是车辆所有人?

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的登记管理制度,只是一种行政性登记,属于行政机关对是否准予车辆上路行驶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并不是确权登记。公安机关在进行机动车登记时,也只是进行形式审查,并不实质性审查机动车的权属问题。在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购车款项的支付情况以及车辆的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从而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归属。

生活中这种借名买车的情形存在什么风险?

对借名人而言,车辆形式上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有可能出现被借名人将车辆抵押、出售或者车辆被视为是被借名人的财产而被查封、扣押的法律风险。即使借名人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等方式主张权利,但依旧会面临败诉或胜诉后无法执行的风险。

对被借名人而言,车辆由借名人实际使用,若借名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有违章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借名人作为登记的所有权人,有可能面临处罚或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借名人理应实际承担购车款的支付义务,但车辆如果是按揭购买的,当借名人不按时还贷时,被借名人将面临自己背上车贷的囧境,甚至影响个人征信。(记者刘甜 通讯员侯彦菲)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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