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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襄法院真实案例为您揭秘“帮信罪”
2024年01月02日 09时37分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帮人办几张银行卡、电话卡,或把微信、支付宝、网银账号提供给他人收钱,每天就能轻松得“好处费”,看似生财有道,实则迈进了犯罪的深渊。这不,今天案例的主人公就是出租了自己的银行卡,结果钱没挣多少,反而“挣”了7个月刑期,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情简介

2019年夏天,李某在刘某的劝说下,将自己的中国银行卡1张及新办理的中信银行卡1张(均绑定新手机号码、密码器、开通网上银行)出借给刘某,获得报酬300元。

2021年11月,李某因缺钱,在明知刘某从事收售银行卡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两张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均绑定新手机号码、密码器、开通网上银行),获得报酬2000元。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李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中信银行卡3张银行卡在2020-2021年期间贷方共计资金流水140万元,其中苏某被诈骗的3万余元被转入李某建设银行卡又转出,王某被诈骗的5万余元被转入李某邮政储蓄银行卡又转出。

法院判决

定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帮信罪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帮助犯罪团伙非法买卖手机卡、银行卡,然后提供转账、提取现金等服务。相较于个人账户,企业对公账户转账数额大、限制少,更是成为诈骗分子眼里的“香饽饽”。因此,公众在面对网络广告时,应仔细甄别,切勿被高额佣金冲昏头脑,随便出租、买卖个人账户、对公账户或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同时要注意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帮信”即“帮凶”,千万不要因一时大意或贪图蝇头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限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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