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法治频道>>法治>>正文
以案说法|照片未经同意被照相馆宣传使用,如何维权?
2022年09月22日 09时46分   人民网

案例

小美在某照相馆拍了一组写真,并约定取片15日内销毁底片。1个月后,小美途经照相馆时,发现橱窗玻璃上挂着自己的照片,只是照片的背景色作了处理。小美找到照相馆老板要求销毁照片并赔偿,老板却说:“照片我不用了,你又没有经济损失,凭什么要我赔钱。”小美能获得赔偿吗?

以案说法

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中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责任编辑:蔡文斌)

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忻州日报社 晋ICP10003702 晋新网备案证编号:14083039 晋公网安备 14090202000008号

    律师提示: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信息,均为忻州在线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凡不注明出处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长征西街31号 热线:0350-3336505 电子邮箱:sxxzrb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