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李女士情况类似的储户共有40多名,而且这些储户大部分年龄都比较大。
和担保公司合作
亏空三千多万元
据工行韩森寨支行一负责人介绍,张某1973年出生,已在该行工作很长时间,以前一直表现不错。
据相关资料显示,2014年12月25日,张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拘,去年1月30日被批捕,今年2月19日被提起公诉。
据张某交代,她与李某的担保公司合作亏空了三千多万元,这些钱都来自银行的客户,且都是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的。2014年12月20日,由于李某的担保公司不能按时付利息,她就准备去报警。但报警前,银行领导找她谈话时,她交代了事情,并配合银行查账,直到2014年12月25日银行方面带她到公安机关投案。
担保公司李某称,他从2012年开始与张某合作,之前一直合作得很好,利息比例是月息2%-2.3%之间,但大部分都是2.2%以下。到了2014年底,西安出现大量担保公司跑路的情况,出借人都来公司挤兑,所以公司资金出现了比较大的空缺局面,才导致双方合作出现问题。
私自挪用储户存款
客户经理犯挪用资金罪
今年5月份,新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自2009年6月至2014年12月案发担任工行韩森寨支行客户经理。从2012年至2014年12月期间,张某为将储户在工行韩森寨支行的存款高息借贷给某公司使用,牟取高额利息差收益,向储户谎称其所在工行韩森寨支行有年息为6.6%至7.2%的理财产品,购买数额起点要求较高并要求统一购买。
在这期间,张某利用其担任客户经理经手及转账储户资金之便,让刘某、吕某、丁某等48名储户将存在工行韩森寨支行的存款转账至其指定的账户上。随后,张某以个人名义与两家企业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先后将48名储户的存款私自挪用,按1.5%-1.6%的月息进行借贷。截至2014年12月,张某挪用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35287995.5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公款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照相关法律,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责令其将所挪用的公款予以退赔后,发还给被害单位工行韩森寨支行。 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 实习生 高尔慧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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