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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重拳整治非法使用警用器材及制式服装等行为
2016年07月14日 09时33分   忻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张引弟)为加强和规范警用品管理工作,保障警用装备标识及其制式服装、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维护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预防、制止利用警用装备器材及其制式服装、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按照省公安厅统一部署,我市将对非法使用警用标识、制式服装、仿制式警服的行为进行现场督察。
 

此次现场督察的内容为: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警用装备器材及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标志;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及标志;严禁非人民警察购买、穿着和佩戴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标志或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做商业性广告。

取缔范围有以下几种:警械、警具为:手铐、脚镣、警棍、警绳、警笛、约束带、强光搜索灯等。警用标志为:警徽、警用车辆专用喷涂颜色、图案、警戒带及其它警用标志等。警用防护、防暴器材有:防弹头盔、防弹背心、防弹盾牌、防暴头盔、铠甲服、盾牌、防刺背心、防暴地毯等,警用车辆使用的警灯、警报器及警用车辆牌照。特殊器材为:阻车路牌、破门工具、排暴工具、破胎器械等及其它警用装备器材。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衫及警帽、领带、纽扣等。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肩章、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将依法予以强制收缴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广大人民群众如果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及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警用装备器材及其制式服装、标志的违法活动,可以拨打举报电话0350-3050038进行举报。

(责任编辑:卢相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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