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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因欺诈被判退13万购车款 另赔偿三倍车款39万
2016年05月31日 17时01分   人民法院报

湖南首例汽车销售“退一赔三”案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涉嫌欺诈被判退还购车款13万余元,并赔偿3倍购车款39万余元

如果在4S店买到一辆新车,开了几天后却发现这辆车卖之前曾经维修过,或者干脆是一辆别人开过的旧车,怎么办?日前,湖南首例“退一赔三”汽车消费维权案二审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驳回销售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汽车经销商“天禧”公司涉嫌欺诈销售,被判向廖某退还购车款13.19万元及各项税费,同时还需另赔偿三倍购车款39.57万元。

据悉,该案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湖南省首例对汽车销售行业存在消费欺诈作出“退一赔三”的判决。

售出的新车被发现有明显油漆修复痕迹,销售公司未予理睬

2015年2月,常宁市消费者廖某在常宁市“动力快车”公司(“天禧”公司的代理商)签订购车合同,以13.19万元价格购买一辆长安福特新福克斯轿车,由于“天禧”公司系衡阳地区该型号轿车唯一合法供应商,“天禧”公司向被告廖某开具了发票。

同年4月19日,廖某在做汽车美容时,美容技术人员发现车辆前保险杆有明显的油漆修复痕迹,问廖某“是否喷过漆”,廖某非常惊讶,刚买的新车如何喷过漆?廖某这才意识到,自己买到了有质量瑕疵的修复车。车子在出厂后,因存在问题又进行了返修。遂向“动力快车”和“天禧”公司反映,但对方未予理睬。

协商未果,消费者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随后,廖某投诉到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进行几次调解未果。虽然廖某同“动力快车”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但我国法律规定,谁开发票谁就是销售主体,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天禧”公司“退一赔三”。

法官在接手该案后,多次组织原告廖某与被告“动力快车”公司和“天禧”公司庭前调解,廖某提出更换新车,但被告“动力快车”公司和“天禧”公司不接受为廖某更换新车,只同意更换车辆前保险杆,并免费承担10次保养。

涉嫌欺诈销售,汽车销售公司被判“退一赔三”

经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12月15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天禧”公司将事故车辆卖给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天禧”公司退还消费者购车款13.19万元,并赔偿原告廖某三倍购车款39.57万元。

“天禧”公司以《产品质量三包规定》为依据,认为对于该案车量的质量问题,只能适用这个规定,对原告的损失只应维修恢复原状等,不认可“退一赔三”。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到衡阳中院。

2016年4月25日,衡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天禧”公司主张的“三包”规定只是一个部门的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遂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

常宁法院办理此案的法官李同生认为,此案争议焦点是“天禧”公司是否存在销售欺诈,而油漆修补的时间是关键。被告认为油漆修复是在廖某提车后做的,但按照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在被告“天禧”公司,但“天禧”公司没能举证,法院只能按规定认定油漆是在提车前修补的。汽车销售前做过油漆修复,存在产品质量瑕疵,买卖前销售方应当告知购买方,该案中却没有告知廖某,这就存在欺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退一赔三”的规定,是法律对不良商贩、不诚信商家欺诈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条款。该案例证明,新消法在实际案例中正在发挥积极作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曾妍 刘翼飞)

(责任编辑:卢相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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