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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后房主违约赔偿12万余元
2016年05月10日 18时28分   中国法院网

近期以来本市(天津)房价快速上涨,以致二手房市场违约纠纷不断。日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即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买卖双方在法院支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违约的卖方赔偿买方12万余元。
 

小夫妻兰某与邱某于今年1月在该市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与市民赵某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约定赵某向兰某夫妇出售坐落于该市红桥区某新建小区的一套房屋,价款172万元。签订合同当日,兰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3.5万元,向赵某支付了定金4万元。3月,赵某却向兰某提出房子不卖了,并拒绝交付该房屋。兰某夫妇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房产交易合同,由赵某返还定金、中介费并按房款总价10%支付违约金17.2万元,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原告诉求,被告赵某表示,同意返还定金4万元,中介费应该由中介公司返还,违约金约定比例过高,不同意支付。并且,不卖房子是因为开发商没有给办理产权证,无法过户,与价格上涨无关。第三人中介公司则表示不同意返还中介费,合同中明确约定,中介费由违约方承担。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房屋买卖的违约责任应该由谁承担;二、原告的实际损失是多少。经查,诉争房产是被告赵某于2013年以150万元左右价款购得,后于2014年10月办理了入住手续,因开发商拖延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证。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证明,被告不仅是因为没有产权证不卖房,还有价格上涨的原因。此外,法院当庭提供了其调取的一份证据,该证据显示,红桥区房管局已于今年3月为诉争房屋同一单元不同楼层的一套房屋办理了产权证。

最终,经合议庭调解,原被告及中介公司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原签订合同,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定金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12.13万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孙启明 温金凤)

(责任编辑:卢相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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