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小北(化名)在北京京客隆超市购买近700元的某品牌糖果。事后,小北发现该糖果外包装上标明能量为987千焦,但根据公式计算,其实际所含能量应为1632千焦。小北遂将北京京客隆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近日,房山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小北的诉讼请求。
去年5月,小北在京客隆超市购买了某品牌鼠尾草味糖果和柠檬草本糖果共36盒,消费共计676.8元。该糖果外包装上能量标称为987千焦,但小北发现根据国家标准中关于能量计算的公式计算,该商品实际所含能量为1632千焦。
小北说自己体型偏胖,平日特别注重摄入低能量食物,商品外包装上的能量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合理选择膳食,减少饱和脂肪、胆固醇、钠等的摄入,而他所购买的食品用低能量吸引消费者,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对能量摄入的正确判断,会给特定消费者带来极大危害。
小北遂将京客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价款676.8元并10倍赔偿6768元。
京客隆超市则称,小北买的这些糖果均为进口商品,已经深圳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且卫生证书上明确注明送检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要求。依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18条及第16条的规定,超市有权认为,具有合格卫生证书的商品其标签标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将商品上架销售。
(责任编辑:卢相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