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山西作为文物大省,文物资源丰富,文化底蕴厚重。文物资源在壮大文化旅游、建设文化强省、促进高质量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6月3日至4日,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凸显了以法治之力守护“地上文物看山西”的金字招牌,充分彰显了山西作为文物大省的历史自觉和文化自信,为有效破解“保护与发展”难题提供了山西方案。
作为全国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施行以来第一部省级地方性配套法规,《条例》有哪些值得关注之处?《法治日报》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首次将保护前置规定写进法规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融合山西省委提出要强化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建设新时代文化强省的要求,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
政府及有关部门承担着保护文物工作的首要任务和首要职责,《条例》细化国家文物保护法要求,总结山西省文物保护的经验,首次将保护前置规定写进法规。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动态管理机制,每五年对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遴选、定级;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具有特殊价值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特殊保护机制,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险情严重、具有重要价值的市保、县保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优先保护机制,制定具体保护措施。
《条例》规定,在颁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不符合地下文物埋藏规律的基本建设用地,完成考古调查后可以不再进行考古勘探。
“《条例》首次将地上文物‘先调查、后建设’,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的保护前置机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特殊保护机制、濒危重要低级别文物优先保护机制、地下文物保护责任人制度、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频次要求、低级别文物划定公布保护区划、文物数字化保护战略、文物价值挖掘研究和阐释利用等内容写入法规,这也是充分结合山西文物资源禀赋、具体工作实践和社会发展需求提出的。”山西省文物局副局长王振华介绍说。
据悉,为落实落细文物保护“先调查、再建设”“先考古、后出让”的前置审查制度设计,山西省文物局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财政补偿机制、私人产权文物保护修缮财政补助机制、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等,推动山西文物事业发展不断开创新局面。
为“让文物活起来”制订专章
《条例》将对文物的“研究和利用”制订专章,全方位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文物创新发展工作的合理路径。
“专章的设置,是希望更好地以法治助力‘让文物活起来’,以充分发挥文物资源的当代价值和社会效益,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阎默彧表示。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开展文化遗址以及相关文物史料历史价值、文化内涵的研究,编纂、出版、制作文化知识读本、理论书籍、影视作品。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石质、土质、木质、泥质、金属等文物的保护和研究,开展技术攻关;应当支持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览、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活动。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文物资源优势,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考古遗址公园等纳入旅游线路,促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利用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考古遗址公园等,组织开展实地教学、主题教育、研学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推动文物历史价值、文化内涵的传承和传播。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开设文物保护利用相关课程,培养文物专业人才。
此外,《条例》还特别将科技赋能助力文物保护体现在这一专章中——“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物资源大数据平台,推进文物数据资源互通、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数字化保护工作,推进文物资源数字标准化采集和多元化展示利用,创新数字信息和技术在保护、研究、展示、利用、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应用。”进一步体现了山西省文物保护工作与数字化时代的接力创新,成为转型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创新实施“文明守望工程”升级版
2017年3月11日,山西省政府印发《山西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实施方案》,“文明守望工程”成为中国首个以省级官方为主导的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程。
该工程旨在进一步动员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企业家、社会热心人士、当地居民等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文物修缮、捐赠、看护巡查、展示利用、文化创意、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成果共享”的文物保护新机制,真正让文物“活”起来。
记者注意到,本次《条例》中专门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引导、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其方式包括:建立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作为社区书屋、公益讲堂、文化站;作为展览馆、美术馆或者其他展陈场所;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具有商业功能的近现代建筑等,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服务场所;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此外,《条例》还对于社会力量的参与进行专门的保护:“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文物保护,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对文物保护事业公益性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资、集资、出资等方式设立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山西文物保护事业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王振华表示,“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通过《条例》我们要让更多领导干部、社会力量、群众了解文物、认识文物、保护文物,形成全社会齐发力的文物保护新局面。”
据介绍,山西省文物局将在原有“文明守望工程”的基础上,创新实施“文明守望工程”升级版,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负面清单,拓宽社会资金投入文博领域的有效途径,推进全省文物保护志愿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认领认养、捐资捐赠、志愿服务、文创开发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推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新格局。(记者 王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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